有关马太福音18章15-17节的一些思考

作者:周煊

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16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 17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马太福音18章的15到17节是我们很熟悉的一段经文,很多人觉得这是很简单的一段经文,可以作为一个很直接的准则拿来处理教会中问题。可是,真正在教会中应用这几节经文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几节经文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和直接,反而出现很多的问题。

比如,有人理解经文的意思是当有人得罪你的时候,你只能和当事人来谈,不能告诉别人。可是,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确定对方是否一定犯罪,这种时候是否可以请教其他属灵比较成熟的弟兄姐妹呢?如果这么做了,是否就是不按圣经教导行呢?还有,经文说要带一两人同去作见证,这一两个见证人如何选择呢?另外,告诉教会指的是什么?是教会全体会众还是教会的领导机构(如长老团、有些教会的执事会、有些宗派的上级机构)?任何人都可以告诉教会吗?还是只有教会的负责同工才可以?

在教会实践中,其实还会发现有其它的不明确和模糊的地方。在教会中,即使似乎完全按照这几节经文来做,也会在教会造成纷争和冲突。那么,我们要思想,到底该如何理解这几节经文,在实践中该如何应用这几节经文呢?

1.     经文的前提

这几节经文看起来像是很简单的三个步骤,可是我们往往忽略了隐含在经文中的一个前提。中文和合本的翻译中,15节翻译为“你的弟兄得罪你”,但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抄本中并没有“得罪你”这三个字(丁道尔圣经注释),这几节经文是指有弟兄犯罪的情况。不管是译作“你的弟兄犯罪”还是“你的弟兄犯罪得罪你”,我们看到在这里,“犯罪”是一个明确的事实,是确定无疑,不会引起争执的。结合后面的惩戒(“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这一定是相当严重的罪,要么是像保罗说的“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加拉太书1:8),要么像哥林多教会里“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的情况。

可是,在教会中,大多数时候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对方是否犯罪,我们的属灵判断力和经验不足以让我们可以给对方定罪,即使有时我们觉得很确定对方犯了罪,也存在我们“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坚持按照这几节经文的程序来做,很可能会变成我们得罪弟兄,甚至犯了毁谤的罪。特别是在对对方是否犯罪意见不一的时候“告诉教会”的全体会众,很可能在教会引起纷争和混乱。

2.     经文的目的

在马太福音的这段教导中,耶稣到底是要告诉我们什么呢?祂是在给我们一个审判定罪的程序吗?我们在解经的时候,需要看到经文背后神的心意,而不是仅仅经文的字句,否则就可能像犹太人一样,好像完全按律法的要求在献祭敬拜,可是“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马太福音23:23)。

我们来看一下摩根对这段经文的理解。在摩根看来,“从15-20节,是王对饶恕的指示。……在论到如何对待犯了罪的弟兄时,耶稣最後说,「你便得了你的弟兄。」这就是他最基本的目的。”这段经文的“精意和目的所在”,不是为了审判和定罪,而是“当我们对待一个犯了罪的弟兄时,我们心中应该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得著他。”(以上引用自《摩根解经丛书——马太福音》)。摩根同时指出,经文告诉我们,为了挽回弟兄,我们可以从自己尝试开始,如果没有效果,可以请一两个人一起去。在这里我想插一句,这一两个人不是为了要作见证在审判中证明对方有罪(记住,经文的前提是犯罪已经确定了!),而是一起去劝说弟兄,因此,应当选择在属灵上公认比较成熟,对方比较尊重的弟兄姐妹,这样才能达到劝说的效果。如果劝说继续无效,作为最后的办法,可以请全教会以比较极端的办法来劝诫,就是将其隔绝在外,“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但是,这不是目的!这仅仅是手段,隔绝的目的是而且一定仅仅是让他“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哥林多前书5:5)。

从上下文来看,我相信摩根的解释是相当贴近神的心意的。特别是,在下文中,当彼得问耶稣“我弟兄得罪我,我当饶恕他几次呢?到七次可以吗?”的时候,耶稣那充满慈爱的伟大回答“我对你说,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个七次”,以及下面那个欠债仆人的比喻,更是告诉我们,神要我们去“得回”我们的弟兄,“饶恕”我们的弟兄,而不是用这段经文作为定罪的手段和惩戒的程序。

3.     经文的实践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略微总结出在教会实践中应用这几节经文时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

首先,在开始考虑应用这段经文之前,我们必须非常确定对方犯罪的事实,这个确定不是基于自己的感觉,而是要有坚实的基础,这个基础可以是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或过去的教会实践。同时要注意,即使有经文的根据,也需要确定自己对经文的理解是无误的。如果自己不能完全确定,就需要找到在属灵上成熟或在教会中有经验的弟兄姐妹来请教(而不是找一定会支持自己的人!)。在经文中,并没有禁止这样做,经文只是指出,在犯罪确立的情况下,单独与对方沟通劝说是较好的办法,因为更容易让对方接受。

其次,我们也需要不断地反省自己是否也有犯罪?在教会当中,如果出现矛盾和冲突,往往双方都有不当之处,我们要像耶稣教导的,去看看是否“自己眼中有梁木”。也要鉴察自己,有没有像保罗说的“结党”(找人支持自己来达到目的)?是不是在“发怨言,起争论”(腓立比书2:3,14)?如果有,那就要先在神面前认罪悔改,确实改过之后再去指出弟兄的罪。如果有得罪弟兄的事,在劝诫弟兄之前要先向弟兄认罪。在处理教会的问题时,要像保罗说的“只要存心谦卑,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腓立比书2:3),而不是坚持自己的意见,指控定罪。

第三,即使对方确实犯罪,自己也经过反省确定没有犯罪,在开始按这段经文处理弟兄的问题之前,要再次反省自己的动机。当我们去应用这段经文的时候,我们是否出于对弟兄的爱?我们是否“爱弟兄没有虚假”(彼得前书1:22)?我们是否有温柔的心,愿意“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加拉太书6:1)?我们的目的是否单纯?是否是“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是否愿意“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如果没有,那我们要先在神面前祷告,求神改变我们的心,然后再去与弟兄沟通。

第四,如果对方并没有严重的犯罪,而只是意见不同或对经文的理解不同或比较坚持自己的想法,可以参考保罗对腓立比教会的建议,请教会的领导机构(长老团或类似机构)推荐一位或几位“真实同负一轭的”(腓立比书4:3),来进行调解,一起祷告,帮助解决问题。

最后,在“告诉教会”这一步,一定要非常小心。“告诉教会”不是要教会的会众来作裁判,如果需要裁决,应当按教会的规章,由合适的机构来裁决。如果必须通知教会的会众,我相信也应当由教会的领导机构来集体宣布,而不能允许任何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告诉教会”。我们应当记住,教会的事务的处理要“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哥林多前书14:40)。

以上是我个人对马太福音18章15到17节的经文的一些思考。这几节经文表明看起来是提供了一个程序和步骤,我们也很容易仅仅把这段经文当作一种规条,以为只要每一步都做到就算是按照圣经的要求做了。可是,这样恰恰是犯了犹太人的错误,看重仪文超过神的教导。“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哥林多后书3:6),如果我们只追随死的字句却忽略活的精意,非但不能解决教会的问题,反而会产生混乱。反之,如果我们愿意按照神的教导、跟随圣灵的带领,教会就会越来越兴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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